• 索  引  号:01152200/2018-00332
  • 发布机构:行署办公室
  • 文  号:兴署办发电〔2018〕9号
  • 发文日期:2018年05月17日
  • 主题分类:其他/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改善我盟营商环境,按照“六个一”要求和自治区审改办的工作部署,决定在全盟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全盟范围内开展一次各类证明集中清理行动,依法规范群众办事要素材料,精简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以及为规避部门责任,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各种证明和佐证材料,着力解决群众办事难、手续繁杂问题,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二、清理原则

 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凡是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凡是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凡是要求开具证明的单位能够通过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等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开具单位无权查证和开具的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过互联网等自助方式开具的一律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清理范围

 集中清理全盟各级政府部门(含所属企事业单位)在行使行政权力或提供公共服务时,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各类不合法、不合理的证明材料;外单位要求本单位出具的各类不合法、不合理的证明材料。

  四、清理步骤

  (一)自查清理(5月31日前)

  各地、各部门对办理各类事项涉及的证明材料,以及外单位要求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形成自查报告,认真填写“要求相对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汇总表”、“为相对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汇总表”,并注明相关政策法规依据、保留或取消意见,于2018年5月31日前报同级审改办汇总审核,旗县市审改办将汇总材料于5月31日前报盟审改办。

  (二)实地督查(6月10日前)

  在自查的基础上,盟审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检查、开展针对性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专项督查。

  (三)集中审核(6月30日前)

 由盟审改办牵头组成工作组,对各旗县市、盟直各部门报送的各类证明材料集中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审定确认盟本级、旗县市证明事项清单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提请盟行署和旗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组织实施(7月31日前)

 证明事项清单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确定后,通过网络、媒体、办事场所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标准化管理,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明确办事流程和时限,制定“证明样式”,最大限度方便群众。证明事项清单依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做动态调整,凡不在清单内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相对人提供。

  五、责任分工

    (一)盟审改办。牵头负责全盟“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各部门事项办理中要求相对人提供的各类证明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负责对取消、保留的各类证明实行清单管理、动态调整。

    (二)盟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各类证明的清理申报和组织落实,指导旗县市对口部门的清理规范工作。

  (三)各旗县市审改办负责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单位、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等各类证明的清理规范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各类证明工作对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六个一”要求和自治区、盟委行署的工作部署,确保专项行动任务顺利完成。

    (二)明确责任,落实工作目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规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强化主责意识,切实解决“减证便民”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要结合各自职责,细化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实施本部门各类证明清理规范工作,逐项梳理、不留死角。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沟通联络工作,把联络员名单与联系方式于5月25日前报送同级审改办。

 (三)加强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严格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时限要求和范围完成清理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对在清理过程中隐瞒未报,事后又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相关证明的单位,或对已经明确取消又要求办事群众继续提供相关证明的单位,监察部门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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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要求相对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汇总表.doc   

2.为相对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汇总表.doc

2018年5月17日        

(此件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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