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52200/2018-00336
  • 发布机构:行署办公室
  • 文  号:兴署办发电〔2018〕11号
  • 发文日期:2018年05月25日
  • 主题分类:其他/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管严控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管严控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取缔“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力度,巩固严管严控成果,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夯实主体责任。各旗县市要按照自治区防范“地条钢”工作部署和兴安盟经信委等10部门转发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打击取缔“地条钢”暂行办法的通知》(兴经信字〔2018〕89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控制钢铁违规新增产能严厉打击“地条钢”组织机构,将各乡(镇)、街道等纳入领导小组,加强对“地条钢”生产销售打击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工业园区、镇(街道)、村(社区)日常监管第一主体责任,层层签订责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责任书,把取缔“地条钢”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对“地条钢”淘汰设备流向的监管监控,加大巡查力度,决不允许“地条钢”生产死灰复燃。

      二要全面开展检查排查。各旗县市要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联合大检查,对本地区防范打击“地条钢”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地条钢”违法生产销售情况进行全面核查。重点包括:假借铸造名义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的铸造企业;假借特钢名义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的特钢企业;已取缔“地条钢”产能的企业从事铸造生产;废钢资源丰富、钢材需求旺盛的地区,以及地处偏僻、监管难度大的地区;历史上没有“地条钢”产能、监管经验和能力不足的地区;用电量突然激增的非冶金类企业;昼间休息、夜间生产,且夜间生产的产品当夜全部运走的企业。各旗县市将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务于2018年5月26日将文件报送盟经信委。

      三要强化备案管理。严格按照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及自治区相关要求,强化对使用中(工)频炉的企业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同时,严格项目审批审查,严防假借铸造名义使用中频炉进行“地条钢”生产。

      四要加强项目管理。严格项目建设、验收、生产全过程监管,对具备生产“地条钢”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加大涉及中(工)频炉项目的监管。加强重点企业用电报备、监测分析和监管。

  五要加强日常监管。以旗县市为单位,不定期开展拉网式、网格化巡查,对城乡结合部、偏远乡村、具备供电条件的闲置厂房等“地条钢”生产难以监管的地方开展网格化、点穴式监控,确保全覆盖、无缝隙、零死角。

  六要加强对废旧钢材市场的管理。加大对废旧钢材收购点和钢材销售市场进行重点监控力度,建立登记备案制度,掌握来龙去脉,坚决杜绝废旧钢材用于生产“地条钢”和销售“地条钢”现象发生。

  七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台账。各旗县市、盟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内容、过程和被检查企业要认真做好记录、归档,推动工作有效落实。盟直各有关部门将督查检查结果报送盟经信委。

  

  

                             2018年5月25日        

  (此件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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