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52200/2018-00376
- 发布机构:行署办公室
- 文 号:兴署办字〔2018〕43号
- 发文日期:2018年06月28日
- 主题分类:其他/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以下简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1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部署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
《办法》和《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总结消防工作实践经验,把握火灾防范客观规律,回应消防工作现实需要,就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出了明确意见,是指导新时代消防事业发展的重要文件。尤其是突出明责问效,首次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责任,具有行政审批和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38个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细化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的主体责任,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贯彻落实好《办法》和《实施办法》,对于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二、采取措施,广泛开展学习宣传
《办法》和《实施办法》的出台,不仅有利于提升各级党委政府、行业部门、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且对于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具有显著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研讨会和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有计划、分批次地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本部门、本系统所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消防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提高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全面掌握工作职责并按岗履职。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设立专版、专栏,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办法》和《实施办法》,积极营造声势,扩大影响,努力形成人人关注消防、支持消防、参与消防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责任,健全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夏季火灾防控工作,把贯彻落实《办法》和《实施办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实际出台具体落实措施,将《办法》和《实施办法》精神内容传达到每一级政府、每一个部门、每一个企业。各级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统筹解决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各行业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完善消防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社会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持续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演练,强化风险识别和日常管控,从本质上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积极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加强与行业部门沟通配合,加大对社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力度,推动建立“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的工作机制,深化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四、严肃问责,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考评和追究
各地要建立常态化消防工作检查机制,定期对本地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强化检查考评结果运用,将检查考评结果作为政府、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主管部门、社会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凡达到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两案”办理标准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