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52200/2018-00386
- 发布机构:行署办公室
- 文 号:兴署发〔2018〕60号
- 发文日期:2018年06月22日
- 主题分类:其他/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37号)和《中共兴安盟委员会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十项措施〉的通知》(兴党发〔2018〕14号),努力在企业开办方面减环节、缩时限,不断优化全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全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盟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扩大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范围,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企业名称可通过网络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与企业名称申报一起办理。
二、广泛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实行网上预审登记,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登记系统一天24小时随时随地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备案登记。
三、施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登记制度。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全程均由同一登记人员负责受理、审查、核准,实现一个环节、一人通办。“审核合一、一人通办”登记制度适用于全盟各类市场主体的所有环节。
四、提高公章制作效率。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并将其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由市场监管部门采集相关信息、推送至共享平台。依法依规放宽公章制作单位准入,各地要及时公布公章制作单位目录,申请人自主选择公章制作单位。公章制作单位应在1天以内完成印章刻制,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严禁要求企业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备案。
五、压缩申领发票时间。已在工商机关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通过办税服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地税联合网上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登记信息确认,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首次办理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或10万元版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齐全的在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国地税联合网上办税服务厅渠道办理的即时办结。
六、优化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强化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效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单独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和应用机制,推动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网上办理,压缩办理时间。
2018年10月底前,将我盟企业开办工商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四个环节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其中,工商登记事项办理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印章刻制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申领发票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制定完善本地区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细化措施、抓好督促检查落实。盟直有关部门要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科学监管、精准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盟行署将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问责。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