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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发布1号总河长令

来源:兴安盟河长办 作者:兴安盟河长办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0日

  2018年5月4日,兴安盟盟委书记张恩惠以总河长的身份,亲自签署兴安盟总河长1号令,要求扎实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确保此项工作走在全区前列。

  1号令要求:

  一、盟、旗、乡、村四级河长要迅速行动起来,带领相关责任单位开展巡河巡。盟级河长每季度巡河不少于1次,旗县级河长每月巡河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每旬巡河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每周巡河不少于1次。

  二、盟、旗两级河长巡河,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履行好组织领导、协调督导职责,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城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水利、环保、发改、财政、国土、交通,住建、农牧业、卫计、林业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巡河,在河长的组织领导下,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的相关职责;乡、村河长巡河,要及时协调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协调、督促处理无效的问题,或者劝阻违法行为无效的,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三、各级河长巡河要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归档备查,确保巡有记载、查有依据;盟、旗两级河长要认真分析巡河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交办责任单位限期处理,跟踪落实办理情况直至办结销号;乡、村河长对巡河上报问题要及时了解办理情况,直至问题解决。

  四、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下一级河长巡河情况进行督察,定期通报河长巡河情况,跟踪督促巡河发现重点难点问题落实。旗县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要加强辖区内信息通报,每月5日前将上月河长巡河情况报盟河长制办公室。

  五、盟级主流媒体要加强河长巡河的宣传报道,定期发布河长巡河信息,对河长巡河和河湖管理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珍惜河湖、保护河湖的浓厚氛围。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64传真: 0482-8266661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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