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事业单位实行“新人新办法”的通知
中共兴安盟委办公室 行署办公室
关于兴安盟事业单位实行
“新人新办法”的通知
兴党办发[2005]22号
各旗县市委、人民政府、开发区,盟委各部委、盟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05]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内党办发[2005]17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现就全盟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新人新办法”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人才强盟战略,以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为核心,理顺人事管理体制、引入激励竞争机制,促进“新老”制度的衔接和事业单位全面改革,为全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储备和智力支持。
事业单位实行“新人新办法”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在编制数额内,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
二、实施的范围、对象、时间
除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制度管理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包括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及其新补充的工作人员。
本意见所称“新人”是指自
三、实施办法
(一)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按照“管住一头、放活一面”的原则办理。
“管住一头”即对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严格管理,近期原则上冻结进人。国家、自治区政策性安置人员和符合人才引进目录要求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补充工作人员。
“放活一面”即对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按“包死基数、定项补助”的方式,对单位实行新的财政补助办法,即财政补助与事业发展挂钩,与单位人数脱钩。新进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所需经费,财政不再增加拨款,由用人单位在可用资金中自行安排。
(二)凡属财政按照在编人数全额或差额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采取全盟三级联考的形式,由盟和旗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两次公开招考。
(三)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程序
1、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盟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以及用人单位提出的年度用人需求,拟定年度招聘计划,经旗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报盟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2、盟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统一发布拟招聘岗位信息;
3、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统一规定的时间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4、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笔试、面试和评卷工作;
5、由考试组织机构公布成绩,并组织成绩合格者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体检;
6、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对考试和体检合格者进行考核,确定拟聘对象(有关考试、考核和体检的具体问题另行规定)。
7、各用人单位按照内党办发[2005]16号文件要求办理聘用手续,到当地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办理合同鉴证。
四、有关政策
(一)无论是“管住一头”的事业单位,还是“放活一面”的事业单位,编制内新补充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即“新人新办法”。
(二)用人单位与“新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一至三年的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新人”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内人办发[2004]105号)执行。
(四)“新人”在聘用合同期内,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由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比例全额缴交。
(五)“新人”人事档案移交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六)“新人”聘用合同期满,续聘的享受新岗位待遇;解聘或辞聘的另谋职业,在聘用单位服务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上年月平均工资,三个月未找到新工作单位的享受失业保险。
五、加强领导
各旗县市、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在事业单位实行“新人新办法”工作,加强领导,缜密实施,要严格聘用程序,规范操作。组织、财政、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新人新办法”的实施。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盟人事局商有关部门解释。
(二)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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