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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事业单位新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09日

中共兴安盟委办公室   行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兴安盟事业单位新补充工作人员

公开招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旗县市委、人民政府,盟委各部委、盟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现将《兴安盟事业单位新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各旗县市、盟直各部门从文件发布之日起停止安置性进人,要依照细则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兴安盟委办公室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07 年11 月7

 

 

 

 

 

 

 

 

 

兴安盟事业单位新补充工作人员

公开招聘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的需要,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新补充工作人员的程序和方法,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内蒙古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办法》(内人发[2005]22)的精神,结合兴安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全盟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调整、补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应遵循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下列人员经盟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采取考核的办法先调后聘: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已取得全日制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军转干部及随调配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随调配偶;国家或自治区指令性安置的人员。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六条  盟、旗县市两级组织人事部门是全盟事业单位新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程序和条件

   

第七条  招聘考试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岗位空缺情况及用人单位提出的年度用人需求,拟订年度用人计划,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申请表》,核准后,经盟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盟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盟公开招聘主管部门面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聘公告,包括:招聘单位的名称及性质;招聘的范围、对象、岗位、聘期、人数、专业要求及资格条件;报名时间、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方式(笔试、面试、职业技能测试等)、参阅书目、聘后待遇等相关内容。

()盟公开招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按照全盟统一规定的时间和报名地点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由盟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时间、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

()由盟公开招聘主管部门公布考试成绩,并组织成绩合格者体检。

()由盟公开招聘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对考试和体检合格者进行考核,确定拟聘对象。

()各用人单位按《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05]16)及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  全盟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补充工作人员实行盟、旗县市、苏木(乡镇)三级联考。

第九条  自收自支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补充工作人员经盟公开招聘主管部门审批后,由盟直、旗县市分别组织考试、择优聘用。

第十条  盟、旗县市、苏木(乡镇)事业单位新补充工作人员三级联考工作,由盟公开招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1月、7月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第十一条  盟直主管部门、旗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事业单位下一年度补充工作人员的需求计划报盟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具备与招聘岗位相适应的学历、专业知识、任职资格(含职业资格)等能力条件;

()身体健康;

()经盟公开招聘主管部门核准的用人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要求和方法

第十三条  盟组织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报考者的资格审查,向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发放准考证。每个招聘岗位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14以上方可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经盟公开招聘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招聘单位因专业等原因确需单独组织考试或加试的,经盟公开招聘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招聘考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或实际操作的方法,围绕拟招聘岗位任职要求进行。对笔试、面试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适应招聘岗位的基础知识和专业能力,考试科目一般应包括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科。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新补充工作人员,对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报考者和首次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第十八条  面试应根据拟聘岗位的专业特点进行,着重测试应聘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面试应设考官组,盟公开招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确定面试考官组成员,一般为511人,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的业务骨干、领导及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和盟、旗县市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每个招聘岗位与进入面试人数的比例一般为1:3,特殊情况,经盟公开招聘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考试的最后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加权合成。其中,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总成绩确定后,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每个招聘岗位按11比例确定应聘人员进入体检和考核范围,体检考核不合格的,依次递补。

第二十二条  体检应在盟公开招聘主管部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二十三条  考核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核的重点是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态度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技能等情况。考核过程要全面、准确、客观、公正。

第二十四条  对体检合格者,由招聘单位根据考核情况按照招聘岗位数确定拟聘人选,对拟聘用人员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报盟直主管部门或旗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上报盟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5]16)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到所在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第二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新补充工作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其人事档案移交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用人单位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聘用证明书和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人事代理协议书为其办理入编、增加工资总额以及落户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于新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般为612个月,试用期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新补充的工作人员聘期内报酬按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63)执行,即: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工资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等级)比照在职职工确定,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受聘人员聘期内的社会保障,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交“三险一金”,其中: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比照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缴费比例,分别由单位和个人到经办机构缴交;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前,比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分别由单位和个人到经办机构全额缴交或协商缴交。也可以委托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代缴。

受聘人员聘用期满,续聘的享受新岗位待遇;解聘、辞聘的另谋职业,在单位工作满一年发一个月上年本人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三个月未找到新工作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招聘单位的领导和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凡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之一的,必须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条  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以外的事业单位新补充工作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凡未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或公开考试招聘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进编、增资,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搞不正之风。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招考过程全程监督,对违反法规和纪律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盟人事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64传真: 0482-8266661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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