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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2日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盟直属工程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盟直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都要报经盟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建筑物是指供人们进行工作、生活或其它活动的房屋、场所等工程项目;构筑物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工作和活动的场所,如雕塑、花坛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  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和诚实守信四项原则。

第五条  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程的监管部门,依法对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能包括对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的审批;政府采购工程资金的缴拨管理;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信息审查和中标信息公告审查;政府采购工程合同的备案及政府采购工程信息统计和分析等。

 

 

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

 

第七条  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分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二种,10万以上的项目必需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含10万元)招投标程序等按《招投标法》和“兴安盟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程项目的招标信息经盟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后在“中国财经报”发布,也可在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发布。

第九条  招标文件(含图纸制作费)由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按制作成本发售。

第十条  开标由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盟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开标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评标结果经公示2天无异议后,工程项目单位在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签定后七日内报盟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超过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理公司全程跟踪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结束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工程项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理公司四家进行现场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质检部门按照其职责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三、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资金支付按兴安盟财政局兴财购200310号文件“关于印发《兴安盟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四、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盟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待自治区有关规定,办法出台后自行废止。

 

 

 

 

 

                 OO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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