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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1日

 

各盟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直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2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及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是指事业单位根据编制内空缺岗位的职责、任职条件和要求,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组织实施的选人用人行为。

第三条 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履行宏观调控、监督指导和管理服务职责。

第五条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组织)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公开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招聘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除下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实行公开招聘:

(一)国家政策性安置的;

(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任命或调配的;

(三)国家规定的涉密岗位;

(四)旗县(市、区)及以上党委、政府人才引进政策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学历、准入资格、专业(技能)、年龄等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程序

第八条 公开招聘根据招聘规模等情况,采取由主管机关统一组织,或经主管机关批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集中组织、事业单位单独组织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公开招聘部门(单位)应成立由负责人、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及职工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公开招聘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基本程序是:

(一)拟定招聘计划;

(二)审定下达招聘计划;

(三)核准招聘方案;

(四)发布招聘信息;

(五)报名与资格初审;

(六)公共科目笔试;

(七)资格复审与专业测试;

(八)体检与考察;

(九)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公示;

(十)办理聘用及相关手续。

第四章 招聘计划、方案、公告、报名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编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主管机关与编制部门共同审定下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方式等。

招聘计划中应确定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人员和兼通蒙汉两种语言文字人员。

在招聘计划内,用人单位要根据招聘岗位职责要求,合理设置招聘条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和要求。

第十二条 盟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须报自治区主管机关备案;旗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须报盟市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招聘方案由公开招聘组织实施部门(单位)根据招聘计划拟定,按照管理权限和下管一级的原则,履行报批手续。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和盟市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报自治区主管机关核准备案后实施;旗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报盟市主管机关核准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招聘信息应以招聘公告、简章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7天。

招聘公告内容应包括用人单位、招聘人员类别、数量、招聘时间等。

招聘简章内容应包括用人单位简介、招聘的岗位、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要求;招聘考试的相关政策;考试内容、结构、实施方式、时间、地点;报名及资格初审、复审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其他须告知的事项等。

招聘简章一经发布,一般不得更改。

第十五条 报名和资格初审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也可由公开招聘组织实施部门(单位)统一组织实施。经主管机关同意后,也可委托主管机关考试专门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章 公共科目笔试

第十六条 公共科目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内容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公共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

第十七条 公共科目笔试由公开招聘组织实施部门(单位)统一组织。主管机关可根据招聘工作实际设置最低分数线。

第十八条 报名应聘人数原则上需达到规定比例方可开考。对于招聘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岗位,由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主管机关核准备案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根据笔试成绩和规定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测试人员。末位出现并列的,全部进入专业测试。笔试成绩和进入专业测试人员名单应在发布招聘简章的媒体上公布。

第十九条 加分政策由自治区统一制定。对于蒙古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达斡尔族应聘人员,在笔试成绩加权后加2.5分。

第六章 资格复审与专业测试

第二十条 通过互联网进行资格初审的,应在专业测试前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后出现空缺名额的,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第二十一条 专业测试主要测试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或工作技能,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专业测试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确定,采取专业知识笔试、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说课、试讲、情景模拟、技能测试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专业测试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的,成绩加权比例应在招聘简章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除专业科目笔试外,其他专业测试方式应设考官组,一般由7至9人组成,考官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和有关专家担任,非用人单位人员应不低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专业测试总成绩。其中: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专业测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

第七章 体检与考察

第二十四条 按照岗位招聘人数和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体检和考察人员。末位出现并列的,应组织加试。考试总成绩及进入体检和考察人员名单要在发布招聘简章的媒体上公布。

体检和考察一般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也可由公开招聘组织实施部门(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体检须在各级主管机关指定的旗县(市、区)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为应聘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出现空缺名额的,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第八章 公示与聘用

第二十八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对拟聘人员应在发布公开招聘信息媒体上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组织人事、审计、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五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公开招聘主管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机关招聘工勤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必须报自治区主管机关审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十条 盟市主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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