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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06日
 


兴安盟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指导思想
  1.5  预案启动条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  2.1  兴安盟防火指挥部及职责任务
  2.2  兴安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任务
  2.3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2.4  各旗县市,盟农牧场局、五岔沟、白狼林业局防火组织机构
  3、  工作要求
  3.1  实施程序
  3.2  扑救原则
  3.3  扑火指挥
  3.4  扑火力量组成
  3.5  增援部队调动
  3.6  物资调用
  3.7  应急通讯
  3.8  扑火安全
  3.9  火案查处
  3.10 预案终止
  3.11 工作总结
  4、   附则
  4.1  预案管理
  4.2  预案解释部门
  4.3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妥善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好国家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和《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兴安盟境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火灾以及边境附近威胁较大的境外火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防火方针,在全面落实预防措施的同时,充分做好扑火的各项准备。一旦发生火灾,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做到反应迅速,组织有序,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切实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  1.5   预案启动条件
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兴安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
  (1)境外火距我方国界5公里以内,且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2)受害面积较大且继续有蔓延危险,需要兴安盟协调扑救的火灾。
  (3)危及居民区、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或重要设施的火灾。
  (4)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以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尚未扑灭的火灾。
  (5)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且火势危险性较大的火灾。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在兴安盟应急管理委员会暨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下设兴安盟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盟防指),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要相应设立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突发应急事件应对工作。
  2.1.1  盟防火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指挥:刘福德    盟行署副盟长
  常务副总指挥:  李 宪    盟防火办主任、盟林业局局长

  副总指挥:      王慧明   盟行署办公厅副主任          
                        满都呼   盟农牧业局局长

  王  民    盟气象局局长
  朱继明    兴安军分区参谋长
  李树森    武警兴安盟支队支队长
  邵炳良    武警兴安盟森林支队支队长
  陈德忠    盟防火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单位:兴安盟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检察院、法院、教育局、卫生局、气象局、兴安日报社、广播电视局、文化局、商务局、石油公司、白城铁路车务段、民航乌兰浩特机场公司、无线电管理处、乌兰浩特航空护林站、中航油乌兰浩特供应站、森林公安分局、网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通公司。
  2.1.2 职责任务
  预案启动后,兴安盟防火指挥部承担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快速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各个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  (1)盟财政局负责解决扑火设施设备消耗和火灾扑救资金的落实。
  (2)盟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森林公安分局指导地方及时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并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工作。
  (3)盟民政局、商务局协调地方及时妥善安置、救济灾民,做好善后工作。
  (4)盟卫生局指导地方及时做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  (5)白城铁路车务段,盟交通局,乌兰浩特航空护林站,民航乌兰浩特机场公司及时提供运输工具和场站服务,保证防扑火人员、物资及时送达火场。
  (6)盟农牧业局、农场局及时提供火场森林、草原资源情况,提出火灾扑救方案或建议,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  (7)兴安日报社,盟广电局、文化局按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  (8)盟气象局负责适时提供与火灾有关的各种气象资料、火情监测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  (9)盟无线电管理处、网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通公司要及时保障通信畅通。
  (10)武警兴安盟森林支队在火灾发生后,要及时调动兵力,组织扑救,必要时兴安军分区,武警兴安支队,兴安盟公安消防支队,公安边防支队要根据扑火需要,积极组织力量开展扑救。
  2.2 兴安盟防火指挥办公室及职责任务
  2.2.1   盟防火指挥办公室
  兴安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员组成。
  2.2.2 职责任务
  负责防火宣传、火源管理、防火基础建设、火灾统计、信息管理、航空护林、物资库建设等工作,预案启动后,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  2.3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  2.3.1  各工作组组成
  本预案启动后,兴安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人员立即成立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协调组、宣传报道协调组和火案查处协调组,必要时,由兴安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赴火场现场工作组,适时赶赴火场督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  2.3.2 职责任务
  在兴安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工作组要积极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研究、解决扑火救灾中的重大问题,指挥调动扑火急需的人员、物资和装备等,协调地方尽快扑灭火灾。
  (1)综合调度组:及时掌握并向指挥部提供火情动态、前线指挥部扑火方案、相关防火战略物资及防火基础设施情况,扑火兵力部署,扑火动态,航空护林飞机飞行情况和火场天气预测等;与前线指挥部建立无线、有线、卫星和网络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协调组织扑火力量、飞机调配、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协调等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文件分发和建档,及时传达国家、自治区领导指示和批示,起草上报火情报告,编写森林草原火情简报和快讯,汇总工作情况。
  (2)后勤保障协调组:协调有关部门供应火场所需物资;协调交通、民航、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时运送扑火人员、物资、确保火场需要。
  (3)宣传报道协调组:严格按照火灾报道的规定,协调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报道有关事宜。
  (4)火案查处协调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火案查处及火场和周边的治安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兴安盟防火指挥部报案件查处情况。
  2.4 各旗县市防火组织机构
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并设立办公室,由分管副旗县市长担任总指挥,并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

  3、 工作要求
  3.1 实施程序
  预案启动后,兴安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兴安盟防火指挥部通报有关火灾情况,提出处置方案,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实施;各工作组根据领导指示,承办具体工作。
    3.2 扑救原则
  (1)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兴安盟防火指挥部指导指挥工作。
  (2)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好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3)在扑火战线上,尊重自然规律,科学指挥,采取“阻打、清”相结合的办法,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重兵扑救,地空结合、立体作战、各个歼灭、彻底清除、阻隔和侧面扑打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
  (5)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扑火队,武警森林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半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  (6)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领导到位,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  3.3  扑救指挥
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遣,随着火情发展和变化,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到位。武警森林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扑火指挥机构,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扑救工作。
  3.4   扑火力量组成
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武警森林部队、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参加火场清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跨地区增援力量原则上以武警森林部队和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为主,以其他防扑火力量为辅;以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以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3.5   增援部队调动
  (1)需要跨地区调动武警森林部队增援扑火时,由发生火灾的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向盟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盟防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工作需要对武警兴安森林支队下达作战命令。需要跨盟(市)行政区调动武警森林部队增援扑火时,由兴安盟防火指挥部向自治区防火指挥部提出支援申请。
  (2)跨地区增援扑火的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送以公路、铁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请求民航部门支持实施空运;武警森林部队的运送由武警森林部队具体落实。
  (3)需要飞机增援扑火时,由发生火灾的地方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向兴安盟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兴安盟防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工作需要,按照上级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如果我盟空力不足,需要外盟(市)增援时,兴安盟行署向自治区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扑火期间的飞机调度和航空保障,根据有关航空条例和规定执行。
  3.6   物资调用
  各旗县市、盟农场局、林业三局森林草原防火物资贮备库应贮备足够的防扑火物资,发生火灾需动用贮备库物资时,先动用当地贮备物资,不足时,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向兴安盟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扑火情况调拨所需物资。如需自治区支援扑火物资时,由兴安盟防火指挥部向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7   应急通信
  在充分利用当地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当地通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通信畅通。
  3.8   扑火安全
  火场现场指挥员必须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当地居民点受到火灾威胁时,当地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  3.9   火案查处
  火案查处原则上由当地森林公安机关、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协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  3.10  预案终止
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由兴安盟防火指挥部宣布预案终止。
  3.11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兴安盟防火指挥部根据兴安盟行政公署、兴安盟应急管理委员会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火灾情况。
  4、   附则
  4.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兴安盟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方案,将根据工作实际及时修订。
  4.2   预案解释部门
  本预案由兴安盟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  4.3   预案生效时间
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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