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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06日
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日期: 2008 - 01 - 25 信息来源: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我盟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

    1.5  我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作用

    1.6  适用范围

    1. 7  工作原则

    1.8  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  旗县(市)工作机构

    2.4  安全信息监测和专家咨询体系及职责

    2.5  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及职责

    2.6  应急保障体系及职责

    3、运行机制

    3.1  工作要求

    (1)条块结合  属地管理  统一指挥

    (2)责任到人  奖惩分明

    (3)信息监测

    3.2  预测与预警

    (1)预测与预警系统

    (2)预防

    3.3应急处置

    (1)报警

    (2)报告、通报和新闻报导

    (3)先期处置

    (4)预案启动

    (5)现场指挥

    (6)预案的终止

    3.4  恢复与重建

     (1)善后事宜

     (2)调查与评估

     (3)恢复与重建

    3.5 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  应急救援队伍

      4.2  应急资金物资

      4.3  交通运输

      4.4  医疗卫生

    4.5  治安

    4.6  社会动员

    4.7  通信与信息

    4.8  紧急避难场

    4.9  专家指导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公众宣传教育

    5.3  培训

    5.4  应急信息平台建设

    6、附则

      6.1  预案管理

    7、附件

    7.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7.2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7.3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4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5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7.6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盟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及《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针对我盟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按照盟直各部门的职责划分。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见附件7.1(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

    我盟处于内陆地区,除沿海地区特有的风暴潮、海啸、台风等海洋灾害外,其它各类突发事件都有可能发生,特别是森林草原火灾、农牧业旱灾、雪灾、沙尘暴及矿山和交通安全事故隐患多,预测、预防和救援难度较大。科学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是我们面临的长期而严峻的任务。

    1.5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作用

    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兴安盟总体预案)是兴安盟行政公署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总体计划和程序规范。同时也是指导各旗县市和各部门、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依据。

    盟直各部门、单位要在兴安盟总体预案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和保障方案;各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急救队)要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和操作手册。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要在兴安盟总体预案和各专项预案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体系。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旗县市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旗县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兴安盟行政公署负责处置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7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盟委、行署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苏木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 8应急预案体系

    全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他是盟行署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盟行署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盟行署及盟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盟直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兴安盟行政公署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盟直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盟行署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兴安盟行政公署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盟行署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盟行署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 1领导机构

    盟行署为全盟行政区域内各种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行署盟长通过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部署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署副盟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兴安盟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盟行署秘书长协助行署盟长负责整体协调工作。

    2.2工作机构

    盟行署办公室牵头,盟人民防空办公室参加,组成盟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盟人防办,具体专业人员从行政或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中调剂解决。并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在盟行署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盟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研究、宣传培训等工作。

    盟直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盟行署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盟行署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盟直部门主要设立以下18个应急办。

    1)在盟农牧业局设立草原火灾、农牧业自然灾害和重大动植物疫情、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办。

    2)在盟林业局设立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办。

    3)在盟水务局设立城乡旱涝灾害应急办。

    4)在盟国土资源局设立地质灾害应急办。

    5)在盟环境保护局设立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办。

    6)在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办。

    7)在盟建设厅设立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应急办。

    8)在盟通信公司设立通信安全应急办。

    9)在盟文体广电局设立广播电视安全应急办。

    10)在盟行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信息网络安全应急办。

    11)在盟交通局设立公路和水路运输安全应急办。

    12)在乌兰浩特市火车站设立铁路运输安全应急办。

    13)在乌兰浩特民航机场公司设立航空运输安全应急办。

    14)在盟金融办公室设立金融安全应急办。

    15)在盟粮食局设立粮食供应安全应急办。

    16)在盟卫生局设立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

    17)在盟公安局设立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和城市火灾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办。

    18)在盟地震局设立地震灾害应急办。

    各应急办主任由所在部门、单位的一把手兼任。

    2.3旗县(市)工作机构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人防办。

    2.4安全信息监测和专家咨询体系及职责

    各应急办内设安全信息监测中心和专家咨询组,平时作为应急办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行业各种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预测、接警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拟定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并接受技术咨询。

    此外,在盟气象局设立盟气象灾害信息监测中心和专家咨询组。负责气象灾害的预警和咨询。并为全盟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气象服务。

    因气象原因导致有关行业发生灾害事故时,由灾害事故发生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应急救援,气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2. 5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及职责

    军民结合,自救和互救结合,是组建我盟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的基本原则。

    驻兴安盟部队和各种警察部队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单位和地区的民众自救和互救组织是开展各种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

    针对各种紧急事件的性质特点,为便于紧急事件发生后迅速而有组织地开展自救和互救,以各行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技术骨干和青壮年职工、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建多种行业急救队,力求一专多能,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自救和毗邻地区、单位的援救任务。

    1)以农牧业技术人员和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建农牧业自然灾害、重大动植物疫情和生物灾害急救队,由盟畜牧业局负责组建。

    2)以林业系统职工和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建林业安全急救队,由盟林业局负责组建。

    3)以水利系统职工和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建水旱灾害急救队,由盟水务局负责组建。

    4)以国土资源系统职工、相关矿山企业和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建地质灾害急救队,由盟国土资源局负责。

    5)以城市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设计管理和施工单位职工为主组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急救队,由盟建设局负责组建。

    6)以电力系统职工为主组建电力设施安全急救队,由兴安电力公司负责组建。

    7)以通信系统职工为主组建通信安全急救队,由盟网通公司负责组建。

    8)以广播电视系统职工为主组建广播电视安全急救队,由盟文体广电局负责组建。

    9)以信息网络技术人员为主组建信息网络安全急救队,由行署办信息科负责组建。

    10)以交通系统职工为主组建公路和水路运输安全急救队,由盟交通局负责组建。

    11)以铁路系统职工为主组建铁路运输安全急救队,

由乌兰浩特火车站负责组建。

    12)以民航系统职工为主组建民航安全急救队,由民

航机场负责组建。

    13)以矿山企业职工为主组建矿山安全急救队,由经

贸委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建。

    14)以疾控系统和医疗卫生系统职工为主组建医疗卫生急救队,由盟卫生局负责组建。

    15)以盟公安消防支队为主,盟人民防空办公室、盟地震局参与,组建盟地震紧急抢险救援队,由盟消防队负责组建。

    危险化学品、爆炸品、核与辐射事故等特殊领域的应急救援任务,按照国家规定,由消防警察等拥有特殊防护设备的人员承担。

    2.6应急保障体系及职责

    在兴安盟有关部门、单位设立6个保障组,分别负责各种应急救援的通信、医疗、治安、资金、物资等后勤保障事务。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各种保障方案由牵头单位主持制定。

    1)通信保障组。由兴安盟网通公司牵头,盟行署办公室、盟公安局、文体广电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信息办铁通、移动、联通公司参加,负责应急救援的通信联络保障和服务。

    2)医疗保障组。由盟卫生局牵头,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应急救援的伤病员抢救、

公共场所消毒、隔离及有关医疗卫生知识宣传。

    3)资金物资保障组。由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盟财政局、商务局、交通局、粮食局、民政局、经委、行署采购中心、乌兰浩特火车站、民航机场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物资保障。

    4)治安保障组。由盟公安局牵头,武警兴安盟支队参加,负责应急救援现场和事发地区的社会治安保障。

    5)市场秩序保障组。由盟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盟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参加,负责维持工商企业和市场正常运营,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紧缺商品、欺行霸市等非法行为。

    6)法纪保障组。由盟监察局牵头,盟人民检察院、盟委组织部、盟审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对突发事件有关责任人及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违法违纪人员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3运行机制

    3.1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会同有关部门,整合有关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 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统一指挥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律由所在旗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

    (2)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应急救援各个环节和岗位都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信息监测

    各安全信息监测中心要及时搜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搜集到的安全信息要及时汇总、分析;并建立动态资料档案库。同时要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3.2预测与预警

    (1)预测与预警

    各有关部门和安全信息监测人员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预警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向社会通报,预警内容应尽可能具体,包括风险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可能波及的范围、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等。

    依据风险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防

    各应急办对本行业的重大基础设施在设计和工程施工阶段就要确保安全性能,必要时可以适当提高现行安全标准。在制定工作制度和日常工作运转过程中严格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

    对重大和特大安全隐患要一一登记造册,向社会公布,并督促隐患所在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一时无法消除的,要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工具和器材,预先组织好急救队伍,以便事故发生时立即展开有效的抢救。

    3. 3应急处置

    (1)报警

    110电话报警系统为基础,整合119120等行业报警体系的各种资源,形成全盟统一的综合电话报警平台。不论发生什么突发公共事件,都可以向110报警。110接到警报后,要根据事件性质立即转告有关单位和盟应急管理办公室。

    任何公民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和正在发生时,都有立刻报警的义务。报警内容应尽可能具体全面,包括事发地点、时间、原因、性质、状态、发展趋势、可能波及的范围、继续保持联系的方式等,以便有关部门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2)报告、通报和新闻报导

    事发单位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获得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盟行署和盟应急管理办公室如实报告,并不断续报事件的后续情况。严禁缓报、瞒报、隐匿不报及阻止他人报告。

    当突发公共事件有可能使其他地区和单位受害时,事发单位和地区有义务及时向其发出通报。

    新闻媒体对各种突发事件应及时准确报导,各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3)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盟行署和盟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4)预案启动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事发旗县(市)应急预案率先启动,盟级应急预案是否启动视事发当地政府应急救援能力而定。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事发旗县(市)和盟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5)现场指挥

    应急救援现场应由事发旗县(市)人民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

一切应急救援行动都应服从“以人为本”的精神,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第一原则。

    (6)预案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解除后,由事发当地人民政府宣布应急预案终止。

    3.4恢复与重建

    (1)善后事宜

    对受灾人员的救助要在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的同时着手进行。物资与劳务被征用单位和人员的损失补偿应尽早足额兑现。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等工作要及时进行。

    各应急办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并据此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预案。

    (2)调查与评估

    盟行署和盟直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与评估,最后形成调查与评估报告。

    (3)恢复重建

    盟行署和盟直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在认真做好善后事宜的基础上,组织广大群众和干部职工进行生产自救和恢复生产重建工作,在恢复生产重建中要充分发挥各级民政部门的作用,切实解决好广大群众的吃、住、行的问题。

    3.5信息发布

    盟行署和旗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适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减少事件发生时广大群众的恐慌心理和群体性不安的征兆,使人们的行为显现出理性。

    4、应急保障

    4.1应急救援队伍

    各种急救队由盟直各部门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并直接指挥。紧急状态下,盟行署有权调动各旗县(市)急救队执行跨地区救援任务。

    各种急救队应预先编成行动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都要有候补人选。平时应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习,以便熟悉应急救援方案及技术。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急救队员统一办理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需的人身防护设备,应急救援方案和行动应充分注意保护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救援行动结束后,应给予急救队员适当的经济补助。

    事发单位和当地急救队伍为应急救援的先期处置队伍,毗邻单位和地区的急救队为后续增援队伍。广大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后备力量,随时准备加入应急救援行动。

    驻我盟各种警察部队和人民解放军平时要预先与行署和地方各级政府建立起应急救援快速反应机制,以便紧急事件发生时能及时赶赴现场展开应急救援行动。

    4.2应急资金物资

    盟行署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财政专项基金,并预先明确其使用范围和监管办法。盟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日常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的开展。

    各行业应急办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及其动态数据库。

    应急救援紧急关头,当地人民政府有权紧急征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拥有的应急救援必需的物资和设施,被征用方不得拒绝。应急救援结束后,能够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物资和设施,征用机关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恢复原状,不能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征用机关应当给予被征用方合理的经济补偿。

    应急救援期间,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向有关生产单位紧急订购应急救援必需的物资。有关生产单位应当积极完成紧急订购任务。

    4.3医疗卫生

    各级卫生部门要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的地理分布、救治能力、专业特长等。制定具体的医疗卫生队伍值班制度、紧急出诊制度、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等。

    4.4交通运输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交通运输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障措施,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畅通,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运输到位。

    4.5治安

    要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具体行动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4.6社会动员

    各种社会力量的动员由各盟行署、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要明确实施社会动员的具体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

    4.7通信与信息

    各种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要明确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参加应急救援的所在单位和人员、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间的多种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保障部门要采用多种方式确保应急救援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盟人防办和各旗县市人防办负责灾害警报的发放。

    4.8紧急避难场所

    要预先明确实施紧急避难的必要条件及范围、地点、路线、生活必需品供应措施等。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城市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城市人口疏散地域建设相结合。

    4.9专家指导

    制定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救援要依靠科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理论技术指导作用。各应急办要选聘本行业若干优秀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首席专家制。

    各专家组要依托科研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应急办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行动演习,以便熟悉技术,发现问题,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盟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我盟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项或几项应急救援行动的综合演练。全面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综合演练的费用从年度突发事件的财政专项基金中支出。

    5.2公众宣传教育

    各应急办应配合宣传和教育部门广泛宣传有关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及灾难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盟人防办和各旗县市人防办在教育部门的配合下在大中小学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并与初级中学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相结合。

    5.3培训

    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干部、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各类人员上岗前要接受救援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5.4应急信息平台建设

    盟行署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应急信息平台建设,为领导决策、专家会商、应急指挥提供保障和服务,并为应急信息平台建设提供专项资金。建设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要求由盟和旗县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盟行署制定,由盟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盟直有关部门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盟行署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附件

    7.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和地区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赞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工业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亩——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

    2、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性;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的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7.2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7.3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4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5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7.6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64传真: 0482-8266661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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