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农牧业局(农业机械事故指挥中心)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兴安盟农牧业局(农业机械事故指挥中心)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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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兴安盟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预案》、《兴安盟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农牧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及要求,为规范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事故(简称农机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保障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结合我盟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应急救援预案的适用范围。 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或乡以下道路上停放、作业或转移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伤,或牲畜伤亡、机具、财物损坏等直接经济损失巨大,以及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要求配合处置的特大或有重大影响的农机事故时,启动本预案。 二、应急救援的原则。 事故应急救援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及时、准确、迅速、有序、高效、简洁,严格执法,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尽可能缩小影响,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杜绝因工作失误激化矛盾,维护农业安全生产、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应急救援的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盟、旗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局成立应急救援工作小组,明确负责人和联络方法,加强值班和物资准备,向社会公布农机事故报警电话。各组应制定具体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和分工。当人员因工作变动时,及时调整充实。 盟农牧业局成立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小组。 组长:赵俊杰 盟农牧业局副局长 13948201787 成员:刘志成 盟农牧业局农机办主任 13948219089 哈斯巴根 盟农机监理所所长 13948258266 张 伟 盟农机监理所所副所长 13948299963 董贺春 盟农机监理所所副所长 13948259930 职责: (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救援; (二)指导研究制定本辖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应急救援技术人员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防事故进一步扩 大、蔓延; (四)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事故抢险救援; (五)检查督促事故调查、后勤支援、信息收集、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秩 序等工作; (六)负责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进展情况; (七)及时传达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八)监督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准备工作; (九)负责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它工作; (十)参与组织、指导涉及死亡(含失踪)3至9人,或重伤10人以上的特大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 下设办公室和应急救援现场指挥组、现场救援组、事故处理组和后勤保障组等 四个组。 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盟农牧业局农机办,主任:刘志成。 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本辖区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负责监督检查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情况; (三)负责事故接报、受理; (四)事故接报、受理后,立即按程序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传达落实有关指示; (五)保持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六)如实及时准确上报事故及应急救援等信息; (七)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落实应急救援方案; (八)负责落实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现场指挥组: 组长:哈斯巴根 盟农机监理所所长 成员:邵英旭 职责: 1、指挥协调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救援组: 组长:张 伟 兴安盟农机监理所副所长 成员:赵学涛 职责:迅速、准确判断人、畜及财物的伤情或险情,疏散人员,组织医务人员和救护车及时到达现场,抢救伤员;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剧毒污染源迅速通报相关部门;对遭受损失的财物尽力挽救。 事故处理组: 组长:董贺春 兴安盟农机监理所副所长 成员:鹿瑞祥 盟农机监理所业务室主任 按照农机事故处理程序和有关要求,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搞好事故责任认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稳定群众思想情绪,解决伤亡者家属的实际问题,维护稳定。 后勤保障组: 组长:刘志成 盟农牧业局农机办主任 成员:王 义 盟农机监理所司机 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保证各种抢救物资及时到位。 四、应急救援的实施。 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重、特大农机事故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组织指导,密切配合。 (一)农机部门在接到特大农机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党委、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汇报,迅速组织各小组赶赴事故现场,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现场抢救工作由指挥组统一指挥,各小组要按各自的分工和职责,协调行动、服从指挥和调遣,迅速有序地开展救护工作。 (三)指挥组根据农机事故类别、事故的范围、伤亡人员的情况制定抢救方案。抢救方案应包括:预防事故扩大措施、现场救护等内容。 (四)在进行重特大农机事故抢救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拍照、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事故抢险与救援 为确保重特大农机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可在事故发生初期依法通知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协助。 (一)公安部门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二)交通部门提供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 (三)卫生部门应组织急救队伍,提供救护所需药品、设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伤员救治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确因应急救援需要,可依法召集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调用物品、设备和占用场地,但不得借机侵占公私财物。 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五、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六、应急救援分析与责任追究 (一)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进行事故总结、分析,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在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提供证据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对在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负责任、擅离岗位,以及危害抢险救援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由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宣传、培训与演习 (一)盟、旗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及演习。 (二)旗县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对驾驶操作人员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培训、教育。 (三)旗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对农机驾驶人员有关事故预防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常识的宣传工作,组织农机驾驶人员开展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继续教育。 (四)各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级农机事故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技术队伍的人员培训,并确保合格者上岗。 (五)各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每年应组织一次,演习结束后,应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六)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联合应急救援演习。 (七)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保证24小时开机。人事外出时应通知领导小组组长。预案所涉及的人员手机号码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及时通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