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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各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兴安盟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事件分级 1.5 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领导指挥机构 2.2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3 兴安盟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2.4 地方应急机构组织建设 3 应急措施 3.1 信息监测 3.2 预测与预警 3.3 应急响应 3. 4 信息报送与处理 3.5 指挥和协调 3.6 处置措施 3.7 安全防护 3.8 应急终止 4 通报与信息发布 4.1 事件的通报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队伍保障 5.5 技术保障 5.6 宣传、培训与演练 5.7 应急能力评价 5.8 保险 6 奖励与责任追究 6.1 奖励 6.2 责任追究 7 预案的解释与实施时间 7.1 预案的解释 7.2 预案的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兴安盟应对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兴安盟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盟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的减少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做好应对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各项准备,防患于未然。(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依靠科学,提高素质,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保障措施,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供应对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科技水平和处置能力,避免发生次生和衍生事件。 (5)加强监管,防微杜渐。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一些重点企业的监督日常管理工作,增强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感,使企业不断强化自身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设施处在良好运行状态和外排污染物达标排放,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1.4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4.1 Ⅰ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Ⅰ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 (1)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或其他地区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核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核破坏性的灾害。 1.4.2 Ⅱ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Ⅱ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 (1)造成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污染事故。 (3)对国家级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旅游安全的事故。 (4)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地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况标准的事故。 (5)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6)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1.4.3 Ⅲ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盟)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旗县级以下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 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4 Ⅳ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Ⅳ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旗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自治区,跨盟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处置能力的,或需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领导指挥机构 兴安盟环境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盟应急指挥部)是处置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专项指挥机构,在兴安盟应急管理委员会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较大以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处置指挥和善后处理,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兴安盟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工作。 3、决定启动或终止兴安盟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预案。 4、发布兴安盟环境和生态破坏事件信息。 5、决定成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负责人。 6、决定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处置的重要事项。 2.2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1 兴安盟环境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 挥 长:于仁杰 盟行署副盟长 执行指挥长:张 友 盟环保局局长 副指挥长: 王辉宇 盟行署副秘书长 汪 晶 盟环保局副局长 宝 玉 盟环保局副局长 成 员:盟发改委、经济委员会、环保局、公安局、兴安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财政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水务局、民政局、交通局、工商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局、气象局、文化局、盟法制办、移动公司、网通公司、网通公司、铁通公司的负责人。 2.2.2 兴安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盟环保局:拟定和提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计划,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作联系制度;组成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组织实施减轻污染危害措施,建立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隐患预警技术档案;组织各地环境监察、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负责与上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联系及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负责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济处罚的意见;参与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当事人提出行政纪律处分建议处理意见等。 (2)盟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社会秩序和治安保卫工作,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当地群众撤离。在放射源丢失事件发生后追查放射源、侦破放射源丢失案件;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爆炸品、核与辐射的应急救援,并在救援中采取合理措施预防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 (3)兴安军分区:组织指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工作。 (4)盟消防支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消防工作重大决策的研究和制定;指导各级消防部门积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发现场的控制工作。 (5)盟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发现场的控制工作。 (6)盟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物资保障,根据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盟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重大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山体灾害和地面塌陷的监测、勘察、预防和抢险工作,并向指挥部提供山地灾害易发地区的预测预报,避免由此造成的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污染防治设施受损而形成的重大环境污染。 (8)盟建设局: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城市被损毁的给排水设施进行抢排险,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在发生水污染事件时,指挥协调城镇供水,保障饮用水安全。 (9)盟农牧业局:当发生环境事件对农业、渔业、牧业生态产生严重危害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10)盟林业局:当发生环境事件对林业及野生动物产生严重危害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11)盟水务局:协调调度,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水域的监测和调控工作,消除水域污染。 (12)盟交通局:负责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公路交通设施的安全通畅,优先运送应急人员和物质、设备;组织调配应急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13)盟卫生局:与盟环保局共同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制度及其意外事故应急方案,并负责检查、督促和落实,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救护工作。及时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14)盟气象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及时提供气象条件、气象预报及分析预测信息。 (15)盟经委、盟安监局:负责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遵守和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安全问题。从安全生产的角度,做好环保监察的配合工作。 (16)盟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灾情统计,灾民救助救济,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救灾捐赠。 (17)盟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应急工作信息。 (18)盟工商局:负责市场控制和相关方面的监管协调配合工作。 (1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食品监管和药品质量监督管理。 (20)中国移动公司兴安分公司:负责通信保障和相关的配合工作。 (21)盟文化局、盟广播电视局:负责事发现场的图象记录工作及相关的配合工作。 (22)盟法制办:负责应急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咨询工作,并提出法律建议。 2.3 兴安盟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兴安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盟环保局。主任由分管生态工作局长担任,相关科室的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1) 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 贯彻落实兴安盟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 (3) 及时报告重要环境和生态安全突发事件情况和处置建议,指导、协调旗县市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工作。 (4) 组织成立环境安全信息监测中心和专家咨询机构,负责环境安全信息的搜索、汇总、分析、预测、预警,拟定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并接受技术咨询。 (5) 完成兴安盟环境和生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的其他工作。 2.4 地方应急机构组织建设 各旗县市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指挥工作机构,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工作。 3 应急措施 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指挥长、执行指挥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密切配合,以确保应急处置及救援各个环节工作的顺利开展。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颜色由低级到高级,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1.2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盟行署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预警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可能波及范围、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等保护措施; (6)协调有关部门调集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3 应急响应 3.3.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地方各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社会性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召集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召开应急协调会议,审核应急处置措施,评价其可行性,分析应急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结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及清理和善后工作;加强对新闻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准确通报相关信息。 按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盟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Ⅰ级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盟行署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旗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3.2 应急响应程序 (1)建立与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所在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保持畅通。 (2)及时向盟行署和自治区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3)通知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或自治区环保局及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3.4 信息报送与处理 3.4.1 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旗县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须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凡确认为较大(Ⅲ级)以下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在1小时内报告兴安盟行政公署及盟相关专业主管部门;重大(Ⅱ级)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要在1小时内报告自治区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特别重大(Ⅰ级)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要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3.4.2 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避免在当地社会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应以书面报告为主,特殊情况可先用电话直接报告。内容包括: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4.3 特殊情况的处理 如果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部门进行通报时,应及时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助处置。 3.5 指挥和协调 兴安盟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指导、协调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必要时成立事件现场指挥部。 兴安盟环境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将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情况通报兴安盟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有关地区。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盟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商,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应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和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置。 发生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向盟环境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3.5.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自治区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3.7 安全防护 3.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3.7.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3.8 应急终止 由盟环境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决定环境应急终止。 3.8.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降至最低水平。 3.8.2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总结报告,经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审核后,于应急终止后的15天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 (3)应急过程评价。由国家环保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要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的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 通报与信息发布 4.1 事件的通报 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波及的地区相关部门通报事件的情况。 接到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通报的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4.2 信息发布 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新闻办公室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生态安全事件信息和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突发环境生态安全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统一信息口径,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于一般性环境生态事件,要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做好新闻报道;对于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公布,应征得评估部门的意见;对于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应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各单位根据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报盟财政局。 5.2 装备保障 有关环境应急机构要在充分发挥现有装备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 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5.4 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 技术保障 各级环境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组建专家组,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机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各级专业技术机构能够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技术支援。 5.6 宣传、培训与演练 5.6.1 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6.2 有关类别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专业部门应加强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5.6.3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部门,按照环境和生态安全 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7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全盟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8 保险 建立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保险。 6 奖励与责任追究 6.1 奖励 在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事件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 预案的解释与实施时间 7.1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盟环境与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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