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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安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兴署办发[2008]08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4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兴安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兴署办发[200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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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有关部门:
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兴安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  为保证重大沙尘灾害应急管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健全重大沙尘暴灾害的预测、预报、预防和灾后救援的组织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应对重大沙尘暴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  一、指导思想
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全盟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大局出发,积极主动开展我盟重大沙尘暴灾害预防、救援及相关组织工作。
  二、编制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南》、《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  三、工作原则
  (一)提高认识,积极预防。沙尘暴是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变得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它是一种自然灾害,人力很难控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沙尘暴带来的危害,进一步提高对预防沙尘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保障沙尘暴高发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共防范意识。要积极做好预测、预报和预防工作,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努力把沙尘暴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盟行署的统一领导下,盟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本预案,领导和指导全盟沙尘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层层建立沙尘暴灾害预防和应急领导指挥机构,落实责任制,形成盟旗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沙尘暴灾害预防和应急体系。
  (三)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设备、技术、人才等资源,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实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
  (四)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将应对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中,加强基础工作,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和应急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迅速、及时、有效地应对重大沙尘暴灾害。
  四、适用范围
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重大沙尘暴灾害、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后进行救援工作,以及需要盟行署协调指导当地人民政府预防或灾后救援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  (1)沙尘暴红色预警(Ⅰ级)或处置特大沙尘暴
灾害(Ⅰ级)时;
  (2)沙尘暴橙色预警(Ⅱ级)或处置重大沙尘暴灾
害(Ⅱ级)时;
  (3)根据旗县市应急指挥部的请求,需要盟行署对沙尘暴黄色预警(Ⅲ级)预防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或处置较大沙尘暴灾害时。
  五、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  (五)盟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
  成立兴安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盟行署分管林业工作的副盟长担任,执行指挥长由盟林业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盟行署分管副秘书长和盟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牧业局、水务局、环境保护局、民政局、卫生局、交通局、气象局、铁路乌兰浩特站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  (六)主要职责
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重大沙尘暴灾害预防和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
  (2)研究制定全盟应对重大沙尘暴灾害预防和应急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  (3)建立和完善盟重大沙尘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机制,负责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  (4)负责重大沙尘暴灾害的监测、预警、预防,以及对沙尘暴灾害的处置、善后处理的协调指导。
  (5)指导旗县市对沙尘暴灾害进行预防和应急处置。
  (七)成员单位职责
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预防和处置重大沙尘
  暴灾害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和落实。
  (2)财政局:负责预防和处置重大沙尘暴灾害的资金保障。
  (3)农牧业局:指导农牧业生产灾前预防、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
  (4)水务局:负责灾后救援、恢复生产的水利保障工作。
  (5)环境保护局:负责监测沙尘暴发生时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并向盟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信息。
  (6)民政局: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参与灾情调查,组织、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  (7)卫生局: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时,负责协调落实救灾医疗物品、人员,预防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  (8)交通局:负责落实交通防灾减灾措施,协调落实救灾车辆和紧急物质运输,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  (9)气象局:负责沙尘暴天气的监测、预警工作,发现重大沙尘暴天气征兆时,及时做出预警,并向盟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信息,为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置提供服务。
  (10)铁路乌兰浩特站:负责制定铁路运输防灾减灾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障沙尘暴灾害天气状况下铁路运行安全,以及救灾物资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  (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盟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盟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盟林业局办公室、计财科、林科所、宣传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  主要职责:
  (1)负责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重大沙尘暴灾害预防和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  (2)负责具体执行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盟重大沙尘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工作。
  (3)负责编制和完善盟预防和处置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和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行动。
  (4)负责建立健全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信息网络系统,努力实现指挥部门、相关部门、盟旗(县、市)信息共享,保障信息畅通,并建立沙尘暴应急资料库。
  (5)负责组织协调预防和应对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
  (6)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及时上传下达相关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保障。
  (九)旗县市应急组织领导机构
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都要成立预防和处置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制定本行政区域预防和处置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落实灾前预防、灾后救援、生产生活恢复等工作,及时向盟级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  (十)指挥和协调
  沙尘暴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当地人民政府负总责。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沙尘暴预防、处置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
  (十一)盟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  (1)现场工作组
  成立由盟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的现场工作组,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及时向重大沙尘暴发生区派出现场工作组。
  现场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和指导当地对重大沙尘暴进行预防,协助当地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监测、分析和救援工作;及时向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完成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  (2)专家咨询组
  成立由林业、气象、农牧业、环保、卫生、交通等部门组成的专家咨询组,具体负责重大沙尘暴的预防、技术咨询、指导和决策论证。
  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盟预防和处置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对重大沙尘暴进行预测分析,对防灾减灾提出指导性和建议性意见;参与现场工作组的现场工作。
  各旗县市应急指挥部也要成立预防和处置沙尘暴专家咨询组,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  六、预警和监测机制
  (十二)预警预报
  (1)每年3月份前,由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对当年重大沙尘暴状况进行预测和分析,提出沙尘暴可能发生的趋势,为领导决策和防灾减灾服务。
  (2)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的原则,盟气象局要做好重大沙尘暴的监测、预警工作,充分利用气象卫星和地面气象站点,掌握沙尘暴发生、强度、路径、影响范围等,及时向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沙尘暴情况及相关信息资料,为应急决策提供服务。
  七、应急响应
  (十三)沙尘暴灾害分级
  按照沙尘暴预警信号,将沙尘暴预警分为3级;根据沙尘暴灾害的严重性及危害程度,将沙尘暴灾害分为4级。
  (1)沙尘暴红色预警(Ⅰ级):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
  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  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影响重要城市和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  (2)沙尘暴橙色预警(Ⅱ级):12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  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影响重要城市和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5人至10人;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造成机场、高速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  (3)沙尘暴黄色预警(Ⅲ级):24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  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经济损失500万元至1000万元;造成机场、高速公路路网线路封闭。
  (4)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对人畜、农作物、经济林木影响不大,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  (十四)分级应急响应机制
  (1)当接到沙尘暴红色预警(Ⅰ级)、橙色预警(Ⅱ级)时,或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时,立即启动盟旗两级沙尘暴应急预案,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盟应急指挥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  (2)当接到沙尘暴黄色预警(Ⅲ级)时,或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时,有关旗县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旗县市应急预案。
  (十五)应急响应措施
  (1)在接到沙尘暴红色预警(Ⅰ级)、橙色预警(Ⅱ级)、黄色预警(Ⅲ级)后,主要影响区域的旗县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做出反应。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发布沙尘暴消息;全面安排预防工作,组织动员机关、厂矿、学校和广大人民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将危险区域人民群众和重要财产妥善安置;重特大沙尘暴发生时人员不外出,牲畜入圈;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要提前落实应对措施。
  (2)沙尘暴灾害发生后,当地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灾害情况,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做好伤亡人员救护和善后处理工作,及时落实救援资金、物资的筹集、调配,做好本行政区域灾后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共同处置应对沙尘暴灾害,确保救灾工作有序进行;当地应急指挥部认真组织做好舆论导向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  八、应急响应管理
  (十六)信息共享和处理
  (1)建立信息报告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由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沙尘暴灾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沙尘暴应急领导机构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程序报送信息。沙尘暴灾害信息实行逐级报告制度,上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沙尘暴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级、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处理措施、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等。
  (2)信息报告时限要求。旗县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沙尘暴红色预警(Ⅰ级)、橙色预警(Ⅱ级)、黄色预警(Ⅲ级)后,立即上报相关信息,沙尘暴灾害发生后,旗县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将沙尘暴发生的有关详细信息在2小时内报送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重、特大沙尘暴灾害,应在沙尘暴结束2小时内,将有关灾害信息上报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灾害损失详细信息要在沙尘暴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
  (3)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沙尘暴红色预警(Ⅰ级)、橙色预警(Ⅱ级)以及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信息报告后,及时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并上报盟应急指挥部和自治区沙尘暴日常管理办公室。
  (4)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基础电子地图和支持应急指挥决策的地理信息系统,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更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对沙尘暴应急指挥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
  (5)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要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  (十七)通信联络
  在沙尘暴红色预警(Ⅰ级)、橙色预警(Ⅱ级)以及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预防和处置过程中,盟直各有关部门、各旗县市应急指挥部、赴现场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之间要建立沙尘暴信息联络渠道,保持通信畅通。要明确主要联系人、专用和备用电话。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盟有关部门之间采用保密电话联系,政务有线和无线专网备用;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旗县市之间采用有线电话联系,无线通信方式为备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赴现场工作组之间、现场工作组内部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其他无线通信方式为备用。要形成盟旗两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应急通信系统。
  (十八)沙尘暴灾情的调查分析与后果评估
  在特大沙尘暴(Ⅰ级)、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结束后,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对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调查,对灾害及救灾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灾后重建对策措施。
  (十九)新闻报道
  (1)沙尘暴灾害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由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发布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
  (2)沙尘暴红色预警(Ⅰ级)、橙色预警(Ⅱ级),以及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发生后。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准确报道沙尘暴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  (二十)应急结束程序
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盟应急指挥部通过新闻媒体宣布应急结束。
  九、保障措施
  (二十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  充分利用社会基础通信设施,建立健全盟旗两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配备必要通信器材,保障信息渠道通畅,同时建立和落实备用通信系统。
  (二十二)资金保障
  预防和处置沙尘暴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预防和处置沙尘暴灾害提供资金援助。
  (二十三)技术保障
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配备沙尘暴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装备,确保沙尘暴发生前、中、后期都能做出迅速反应。
  (二十四)应急队伍保障
  各有关地区都要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专门队伍。在当地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开展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  (二十五)宣传培训保障
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对沙尘暴宣传教育方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增强全民防范意识、普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组织负责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  各地区要在各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定期对有关领导、应急管理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队伍进行实战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
  (二十六)预案管理和更新
  (1)预案的制定。本预案为全盟预防和处置重大沙尘暴灾害总体应急预案,由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负责制定和修订。同时,指导旗县市制定预防和处置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  (2)预案的发布。预案制定后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并提供报警电话和主管部门信息(涉密内容除外)。
  (二十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  对在预防和处置沙尘暴灾害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沙尘暴灾害中,由于玩忽职守、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二十八)预案管理
  本预案由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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