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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政策依据

 (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11号发布)第五条第三款: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 

办理条件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所需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要求请申请人提供,国家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
  以下申报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须提供完整原件复印件(例如证件有多页或正副本的,应全部复印),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文件符合公文规范,并注明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
  (一)申请报告;
  (二)《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申请条件中所列的书面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兴安盟文体新广局社会管理科
办理地点 兴安盟党政综合大楼611室
办理时间 工作日
是否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 0482-8268611
监督电话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64传真: 0482-8266661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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