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政府出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审批 |
政策依据 | 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第7号令)“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之规定。 |
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3.项目布局合理; 4.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5.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6.不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所需材料 | 1、由自治区发改部门提供的节能审查意见 2、申请人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承诺函 3、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4、盟市住建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5、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按标准表格填写) 6、申请人提交的拟建项目配套资金来源及相关证明 7、申请人提交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篇) 8、由盟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9、旗(县、区)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文件-环评批复 10、盟(市)环保部门出具经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环评批复 11、盟(市)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文件-环评批复 12、盟(市)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文件-环评批复 13、自治区环保部门出具经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环评批复 14、节能声明表 15、自治区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文件-环评批复 16、自治区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文件-环评批复 17、旗(县、区)环保部门出具的经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环评批复 18、旗(县、区)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文件-环评批复 19、申请人提交的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20、申请人提供的土地权属证明 21、由旗县发改部门提供的节能审查意见 22、由盟市发改部门提供的节能审查意见 23、维稳部门出具的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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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
办理部门 |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办理地点 | 君御华庭22号楼4层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办理时间 | 除公休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联系电话 | 0482-8269714 |
监督电话 | 0482-8269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