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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企业核准登记(含私营企业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所需材料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公 ( ) 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 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 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股东会决议由 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 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住所使用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 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办理时限 2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兴安盟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科登记窗口
办理地点 乌兰浩特市新区兴安盟党政综合大楼东300米兴安盟政务服务大厅三楼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是否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 0482--8288094
监督电话 0482--8293997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办事人员收件,对材料进行初审。当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时,当场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窗口人员审核,在7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颁发营业执照或不予颁发营业执照;当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窗口经办人员退回材料,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64传真: 0482-8266661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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