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企业核准登记(含私营企业登记)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办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
所需材料 |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公 司 登 记 (备 案) 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 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 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股东会决议由 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 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住所使用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 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办理时限 | 20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兴安盟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科登记窗口 |
办理地点 | 乌兰浩特市新区兴安盟党政综合大楼东300米兴安盟政务服务大厅三楼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联系电话 | 0482--8288094 |
监督电话 | 0482--8293997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办事人员收件,对材料进行初审。当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时,当场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窗口人员审核,在7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颁发营业执照或不予颁发营业执照;当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窗口经办人员退回材料,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