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公司股权的质押登记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
办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
所需材料 |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 (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 (均加盖公司印章)。 质权合同。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 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 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 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办理时限 | 1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兴安盟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科登记窗口 |
办理地点 | 乌兰浩特市新区兴安盟党政综合大楼东300米兴安盟政务服务大厅三楼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联系电话 | 0482--8288094 |
监督电话 | 0482--8293997 |
企业提出申请,窗口办事人员收件,对材料进行初审。当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时,当场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窗口人员审核,在1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发放《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或《驳回通知书》;当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窗口经办人员退回材料,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