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兴安盟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自1998年1月7日发布施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1999年3月18日颁布实施) 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4.《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4年7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店里设施保护条例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三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颁发的《爆破作业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在征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在三百米以外进行的爆破作业也必须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必须经旗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或者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超过四米高度的车辆、机械(含车辆、机械上的人员)和物体或者其最高点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小于相应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而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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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
所需材料 | 1.身份证复印件(2) 2.相关部门施工许可文件原件(1),复印件(1) 3.施工企业资质原件(1),复印件(1) 4.施工方案原件(1),复印件(1) 5.施工图纸原件(1),复印件(1) 6.拟采取的安全措施方案原件(1),复印件(1)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力与节能综合利用科 |
办理地点 | 兴安盟党政大楼1211室;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联系电话 | 0482—8267211 |
监督电话 | 0482—8267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