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兴安盟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服务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暂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自2013年10月1日施行) 第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对口向上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材料(包括编制单位从事节能评估备案登记表、节能评估文件和可研报告电子版)。由盟市、旗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报告由盟市、旗县(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由自治区审批的项目由盟市项目主管部门将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评估审查请示一并上报自治区对口项目主管部门。 |
办理条件 | |
所需材料 | 1.旗县市经信局节能评估审查申请文件原件(1)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原件(1)同时提供电子版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原件(1)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同时提供电子版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力与节能综合利用科 |
办理地点 | 兴安盟党政大楼1211室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
是否网上办理 | |
联系电话 | 0482—8267211 |
监督电话 | 0482—8267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