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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国内旅行社的设立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政策依据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二)内蒙古自治区《旅行社条例》

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三)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四)申请经营许可证时,书面承诺按规定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在指定银行存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所需材料

申报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证明。
  (四)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五)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时限 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办理部门 盟旅游局行政审批科
办理地点 盟旅游局行政审批科
办理时间
是否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盟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一)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将申请材料转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面告知申办人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承办:盟旅游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程序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并上报市外事侨务旅游局领导。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批
  承办:盟旅游局领导
  单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批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同意审核意见并同意设立的,在申请文件上签署审批人姓名并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及时沟通,交流意见,并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制文、制证、登记
  承办:盟旅游局行政审批科
  单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旅行社出具同意设立的文件,并制作《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做好旅行社相关信息登记。
  时限:1个工作日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64传真: 0482-8266661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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