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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办理条件

  (一)申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二)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六)床位数在10张以上,老年人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不小于18平方米,失能、半失能护理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 平方米;

  (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手续。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表》并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养老机构,提供服务场所自有产权证明;租用他人房屋举办养老机构的,提供《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规定的,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将居住区住宅改变为养老机构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将农村牧区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的,要提供蒙村房产证。

  (五)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六)《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健康状况证明及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八)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

  (九)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办理部门
办理地点 各旗县市民政部门(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除公休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是否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 0482-8268166
监督电话 0482-8268166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许可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许可机关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经审核材料和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64传真: 0482-8266661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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