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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内进行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没地下管线等影响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作业的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批准不得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内进行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没地下管线等影响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作业;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施工的,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办理条件
所需材料

  (一)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内进行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没地下管线等影响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作业的许可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建设单位盖章);

  (三)建设项目场地现状图、建筑项目总平面图各一份。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兴安盟人防办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人防审批窗口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是否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 8288104
监督电话 8282832

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内进行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没地下管线等影响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作业的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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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64传真: 0482-8266661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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