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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设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安装和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办理条件
所需材料
  1. 申请书(原件2份);

  2、拟拆除、迁移警报的新定位、安装图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兴安盟人防办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人防审批窗口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是否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 8288104
监督电话 8282832

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许可流程图

 

                           资料不齐全              

        资料齐全

                         批准同意                    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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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64传真: 0482-8266661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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