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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公证机构设立审查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

办理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所需材料

  (一)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二)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三)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四)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五)开办资金证明;(六)办公场所证明;(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理时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律公科
办理地点 兴安盟司法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是否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 0482-8269019
监督电话

  受理 审查 上报 代发证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64传真: 0482-8266661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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