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法律援助申请审查 |
事项类别 | 行政审批 |
政策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
办理条件 |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
所需材料 |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
办理时限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兴安盟法律援助中心 |
办理地点 | 兴安盟司法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联系电话 | 8269026 |
监督电话 |
受理 审查 查证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