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初审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政策依据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
| 办理条件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
| 所需材料 | (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 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部门 | 司法鉴定管理科 |
| 办理地点 | 兴安盟司法局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 联系电话 | 0482-8269015 |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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