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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发证)服务指南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办理条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签发取水许可证:

  1、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已竣工,且试运行满30日;

  2、试运行报告书完整、全面,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3、试运行各项指标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要求;

  4、专家现场核验意见;

  5、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和标准。

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1份);

  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1份);

  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1份);

  4、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1份);

  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1份);

  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1份);

  7、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1份)。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验决定(现场核验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本审批事项由兴安盟水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办)受理
办理地点 受理窗口在盟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00;下午2:30-5:00
是否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 0482-8288096(服务窗口)
监督电话 服务投诉0482-8267244(兴安盟水务局纪检组)

       1、现场核验。水政支队负责申报材料审查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现场核验。

  2、决定。水政支队根据核验结果拟定批复意见,盟水务局按照公文处理程序作出通过核验验或不通过核验验决定。通过验收的,审批办制发《取水许可证》。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64传真: 0482-8266661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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