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
事项类别 | 行政审批 |
政策依据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1第307号,2001年6月13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规划》(商务厅规范性文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国家标准GB22128-2008)。 |
办理条件 | 1、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 2、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4、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5、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6、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7、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8、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9、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规划》; 10、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要求。 |
所需材料 | 1、旗县市商务局出具的正式文件,并在文件中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及初审意见; 2、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原件; 3、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经营场地房产证明或有效期1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复印件; 6、拆解设备、环保设施和消防设施清单及资料复印件; 7、环保部门出具的回收拆解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8、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9、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技术资格证书5人以上); 10、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3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兴安盟商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理地点 | 政务服务中心兴安盟商务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联系电话 | 04828288097 |
监督电话 | 04828266732 |
1、申请人向所在旗县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旗县市商务部门按设置规划数量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盟商务局审理。
2、盟商务局受理后,经审批办、主管局长审查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报自治区商务厅核准;经审查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旗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由旗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
3、经自治区商务厅核准后对于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企业出具批复文件及《内蒙古自治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营资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