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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具体条件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8号)。

所需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理地点 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盟住建局窗口
办理时间
是否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 8288083
监督电话

(一)申请人向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窗口受理申请或书面告知补办材料或书面告知退办原因。

(二)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复核,签署初审、复核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转交审批办常务主任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发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64传真: 0482-8266661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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